后面到了康熙二十年又是废卫改县的重要时期,如二十六(167)年裁毕节、赤水二卫置毕节县,裁永宁卫置永宁县,乌撒卫亦裁,全部并入威宁府。
此后的雍正五年(1727)改永宁县隶四川,七年(1729)改大定州为府,以威宁府为州,属大定,十一年(1733)设大定通判驻水城,设水城厅,乾隆元年(1736)割四川叙永厅之岩上、岩下地益黔西州,编为平定里,四十一年(1776),割平远州之崇信、时丰、岁稔三里属水城通判,于是大定府领厅一、州三、县一。终清之世,不再有变。
与此同时,驻兵数量也在不断削减。康熙二十三年(164)平远、黔西改镇为协,各裁兵一千多名,第二年威宁镇裁兵七百多名。
雍正三年(1725),大定改镇为协,兵员逐渐减至1,200名,一镇三协遂成定制。
而流官制建立后,清廷接着将则溪制下的自然寨改造为里甲。
与明代贵州行省建立之初,为弹压土司而设府、每府只有两三里、每里只有寥寥几户的状况不同,清廷在黔西北地区的府州制、里甲制已不再徒有象征意义,如平远州共有向化、怀忠、兴文、慕恩、太平、敦仁、崇信、时丰、岁稔九里,威宁州则编户十里,即全化、遵化、德化、性化、宣化、归化、顺化、致化、广化、大化。
里甲的名称显示出清王朝对“新疆”教化的期望。
这些里甲涵盖了黔西北数目众多的自然寨,但原有的聚居状况得到了新制度的尊重,里甲正是在则溪制与自然寨的基础上建立的。
每个则溪编二里、三里不等,如大定府将原来的四个则溪各编二里,共八里。
每里通常含十甲,但也有含七甲、六甲的,如黔西州。
每个甲由数目不等的寨组成,多则六、七十寨,如大定府亲辖地的乐贡里一甲;少则一、二寨,如黔西州永丰里的四甲只有黄土坡一寨。
与里甲制不同,后来的保(牌)甲制有明显的对自然寨进行划分的痕迹,如平远州向化里共有甲10,寨49,编为145牌。
像是毕节县主要由毕节、赤水二卫合并而成,情况有所不同。
要知道卫所本来就是王朝“版图”与“文教”之区,官员们规定里甲名称时似乎注意到了这个特点,没有炫耀“开疆”之功,也没有寄寓对教化的殷切期望。
该县有东、南、西、北、长乐等里,而新纳入“版图”的八个夷屯,则被命名为平定里。
这些里主要由屯、堡、铺、伍构成,甲的数量极少,带有明显的军卫痕迹。
如东里含十八伍;南里由七伍、二屯组成;西里有十一伍、十铺,只有北里含有六个甲、十七个伍,长乐里似乎全由甲组成。
夷屯原非毕节县的土地,系雍正七年(1729)由四川割归而来。
夷屯的来源通常是,土目随朝廷从征有功,授其土千总等职,其领地便被称为夷屯。
与此相对,毕节、赤水二卫原有的屯地被称为军屯。
怎么说呢,有学者在毕节县清水镇等地作调查时,哪里的老人们尚能清楚地告诉我哪些地方是夷屯,哪些地方是军屯。夷屯的主管者主要是彝族人。
明初编订里甲的原则是,“以一百一十户为里,推丁多者十人为长,余百户为十甲,甲凡十人。”
不管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此原则,其着眼点无疑在人不在地。
清初黔西北的里甲制以寨为基础,虽然一里十甲的规则可以大致遵照,却无法拘泥于固定的户数,并且指导思想与前朝亦有差异。
例如平远州“境内颇多田,因田制里,里有九”,田土而不是户丁成为划分里甲的依据。
大定府的情况与此颇有相似之处,首任知府宁云鹏称:
爰度地方远近,亦划东西南北为四乡,分八里:府城东,旧伐戈则溪,编悦服、乐贡二里;府城南,旧火著则溪,编大有、嘉禾二里;府城西,旧架勒则溪,编永顺、常平二里;府城北,旧木垮则溪,编仁育、义渐二里。里各有甲,甲各有户。
这段引文透露出来的另一重要信息是,与流官府、州的设置相似,大定府的里甲与原来的则溪制度亦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。
户丁没有成为划分里甲的依据,这或许与明清时期整个赋役制度的变革有关,但与当时“夷多汉少”的情况似亦不无联系,改流之初为官平远的黄元治称:
(平远)城中皆兵,惟东西二门外,流氓落落十数家。
至群苗,则居溪洞、笼箐中,如鸟兽之巢穴,不可以近人。
但“不可以近人”并不意味着清廷不清查原住民,事实上,清初原住民拥有黔西北的绝大部分田地,“因田制里”同样离不开对他们的调查,因此,原住民的户数官府是有记载的,作为对新入“版图”之民的绥抚,官府编户而不审丁——这意味着丁差的豁免。
也正是因此,标志着土目权威所受到的挑战。
首先是土目身份的变更。
众所周知,“土目”是一个在文献中频频出现的词语,具有多种含义,有时甚至等同于土司。
据李世愉先生考证,史籍对土目的解释大致有三种,1、土人之头目;2、隶属于土司的佐治之官;3、土司职官体系中的一个等级,无职衔,无品级。
所以我们下文结合彝、汉文献与田野调查所得,对此问题作一稍微详细的探讨。
彝语中未见有“土目”一词。改流前,黔西北地区的政治权力往往与家族的权力交织在一起,君长通常会分封其亲属作为慕濯、奕续、峨等。
如前文所述,慕濯、奕续既是具体的官职,又泛称所有的受封者。
“峨”亦是如此,乌撒土目安光祖所译彝书称:
君长曰蔺,称为苴慕,犹可汗、标信之称。大部曰慕濯,次曰?裔,次曰奕续,通称为峨。
苴慕立,分其诸弟为峨,授以土地,分以重器,而以黑、白夷各数族分之。
“峨”即,直译为“官家”。后来意译为“土目”,这显然是受了土司制度的影响。
如光绪《黔西州续志》称:“峨,译言贵胄,今为小土目。”黔西北的老人们告诉我,1949年前依然是土目与官家并用,根据辈份,对土目及其亲属的称呼有一定变化,如“官爷”、“官奶”、“官叔”、“官小姐”等。
土目的孩子尽管只有两三岁,也必须对他表示尊重,称其为“官少爷”。
像是有学者在乡村作调查时,常常听人谈起水西有四十八土目,此可与文献相印证。
《明史》称:“初,安氏世居水西,管苗民四十八族。”王阳明亦云:“安氏之职,四十八支,更迭而为。”
不过四十八是一个概数还是确数,大家可能有所疑问,就是水西真有四十八目吗,这点在万历年间贵州巡按杨鹤曾清查“四十八支头目管辖土地以及人民贡赋钱粮之入”,所以据此四十八应该是一个确数。
包括《广舆记》与《黔南识略》甚至详细列举出了四十八目的名称。
彝书似乎没有“四十八目”这样的提法,但《西南彝志》记载了水西土目分封的过程,从妥阿哲幼子阿哲琪任土目开始,到鲁铺布局君长封布局珐舍为土目止,刚好产生了四十八目。
值得注意的是,并非每一代君长都会赐封土目。
乌撒分为四大部、二十四小部,共有土目三十二位。
以上讨论表明,土目(峨)系君长所封,获此身份相当不易。
改土归流后,君长不复存在,而清廷在制度上、法律上并没有承认黔西北的土目。
乾隆初年贵州布使陈?咳俪?伏查威宁系前明盐仓土府旧治,其土目乃土府之枝派,归化已久,并无印信号纸,只不过如民间之大户耳,但各有分管地方。
没有任何官方凭证,犹如民间之大户,可见在制度上并无土目之设。
《威宁县志》亦称“我邑向有土目数十家……均无所谓袭荫公文。”
土目显然并非朝廷或官府所封,他们的来源是对习惯的延续,系“自封”,乾隆前期的贵州巡抚爱必达对此有清楚的论述:
今之自谓土目者,皆安氏后裔也。……均系报亩入册,与齐民等,无所谓土司,亦无所谓土目也。
其支庶错居府属者,沿其夷俗,凡其祖报垦之田土,悉归长子承受,名曰“土目”;其或以私积别置田产者,亦概谓之土目。
土目多安姓,大约田多而佃户众者,即称土目,非官设也。
虽然官方不承认土目,但它作为一个曾经代表着权力与财富的名称,依然深入人心,有田土的权势者大都愿意自己戴上这一顶耀眼的光环。
从前严格的、规范化的土目产生程序已经荡然无存。
甚至许多并非土司后裔的权势者同样自称或被他人称作土目,爱必达的描述对此已有所暗示。
在田野调查中,赫章县雉街彝族、苗族自治乡发达村的陈朝龙、陈朝华先生说过,许多土目并非官府所封,而是自己“呼”的,他们家族中有一个哥子,家大财大,同村或其它村的人都说:“哎呀,你也象土目一样了。”结果人人喊他陈土目,他也就同土目差不多了。
两位老人讲的虽是民国三十年代的事情,但或许也能反映出清代的情况。
权势者对土目这一名称的追求以及获得这一称号的随意性,导致了土目数量的扩张。
据府志,府亲辖地、水城厅、平远州、黔西州的土目数分别为4、30、11、3,共计92家,而明代这些地区仅有42位土目。
威宁州(原乌撒地区)共计57位土目,远远超过了明代的32位。
到了1940年代后期,黔西县仅沙窝区便有土目家,比道光时期全州的土目数还要多。
至于基层社会中的土目的话,因为清王朝虽然废除了土司制度,但却无法立刻改变黔西北地区“夷多汉少”的局面。
平定之初,除了城中数以千计的驻兵之外,广袤的山箐中居住着人口众多的原住民,只有城市附近寥寥落落地分布着几十家流民。
后来移民不断涌入,极大改变了黔西北的人口构成状况,但原住民的数量依然相当可观。
道光时期的方志编修者们的调查显示,大定府亲辖地虽然出现了众多的汉民大寨,但各种黑夷大寨、夷民大寨、革老大寨、仲民大寨、苗民大寨、羡民大寨、蔡民大寨、裸罗大寨、六额(子)大寨、侬民大寨、?k夷大寨仍然星罗棋布,其数量甚至超过了汉民大寨。
此外尚有少量的汉夷大寨、汉苗大寨、?k民黑夷大寨、羡民?k民大寨、汉夷苗寨、夷侬汉苗寨等,各种族类大聚居、小杂居,情况极为复杂。
《大定府志》虽然只记载了府亲辖地的族类分布状况,但其他州县的情形大概亦与之相似(原卫所地区除外),而威宁州(原乌撒府)的汉文化相对落后,1954年后成为黔西北地区唯一的民族自治县,由此推测,清代威宁州的原住民在人口中似应占有更高的比例。
复杂的族类构成无疑使官员们头疼,在他们眼中,原住民所居之地“如鸟兽之巢穴,不可以近人”。
历史与文化的隔膜,使得对黔西北的施政较内地犹难。
朝廷未能迅速培植起一个忠于自己的基层力量(如绅士阶层)协助官府治理原住民,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只有借助既有的势力集团——土目。
这样,虽然在制度与法律上土目不被承认,但官府在事实上默许了他们对基层社会的控制。曾亲履黔西北的赵翼云:
贵州之水西倮人更甚,本朝初年已改流矣,而其四十八支子孙为头目如故。
凡有征徭,必使头目签派,辄顷刻集事。流官号令,不如头目之传呼也。
倮人见头目,答语必跪,进食必跪,甚至捧盥水亦跪。
头目或有事,但杀一鸡,沥血于酒,使各饮之,则生死惟命。余在贵西,尝讯安氏头目争田事。
左证皆其所属倮人,群奉头目所约,虽加以三木,无改语。至刑讯头目已吐实,诸倮犹目相视不敢言,转令头目谕之,乃定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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